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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关于我们>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5年12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石油和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协会部分会员单位、石油和化工企业集团、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地方行业协会等,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协会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协会会员单位、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提供服务,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工建设项目管理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根据协会授权开展工作,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报协会审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行业引导;
(二)围绕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管理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出建议;
(三)收集、推广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教育培训、专题研究、学术研讨、信息交流;
(五)组织和参加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举办和参加展览;
(六)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成果的评审和评优,总结和推广项目管理的先进经验;
(七)承担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关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和归口管理工作;
(八)出版相关刊物和资料;
(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团体(单位)委员制。协会会员为委员单位,非会员单位为联系委员会单位。成员包括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地方化工行业协会和从事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申请;
(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第九条 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预审,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证书或联系委员证书,并向协会备案。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联系委员享有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员(含联系委员,下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经常和本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严格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委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被除名,本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备案。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三)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委员会大会选举,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协会审查,委员大会选举,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协会的领导,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筹备和召集主持委员大会,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七)指导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审批;
(四)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顾问、专家组,由工程建设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和本专业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顾问、专家组成员由专业委员会聘请,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大会。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
(一)工作人员的待遇以及工作经费标准,参照挂靠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本专业委员会财务接受协会指导。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受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本专业委员会财务工作进行管理。专业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按年度报协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于2005年12月8日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电话:010-64820655,传真:010-64820656、648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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