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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项目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程项目运作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管理工程项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决定成立项目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咨协项目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是中咨协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项目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的资深专家、学者和企业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领导下,为协会会员和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及办事经费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安排。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820655
  传真:010-64820656、64820323 E-mail : zcb@ccesd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国际上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二)研究探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为提高建设项目综合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建议。
  (三) 组织搜集、传递和介绍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规范、新规定、典型经验和项目信息,为广大会员做好信息服务。
  (四) 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举办项目经理培训班、技术讲座,组织专题研究、学术讨论、信息交流等,提高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 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的科技信息和技术交流、出国考察等活动,举办和参加展览,扩大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密切同有关协会(团体)的联系,围绕推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开展相互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 出版刊物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资料。
  (八) 组织委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提倡行业自律,并监督执行。
  (九) 承办政府和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分为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包括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并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工程公司以及在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咨询协会和勘察设计协会等。
  个人委员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具有较高声誉及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大专院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研究和教学的教授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自愿参加本会,按规定办理申请。
  第八条 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预审,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项目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证书。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二) 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关心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经常和委员会保持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严格遵守本工作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书。
  第十二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等行为,将受到批评或解除委员关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度;
  (二)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家和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挂靠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委员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可设置相应的办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及会员大会;
  (二) 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批准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命。
  第二十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 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三) 批准副秘书长的任命和顾问、专家的聘任;
  (四) 签署有关文件;
  (五) 指导和监督委员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二) 推荐顾问与专家人选;
  (三) 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四)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考核与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 负责与兄弟协会的日常联系;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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