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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组织细则
(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
  分会为会员和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 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其业务接受上级协会的领导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820655
  传真:010-64820656、64820323 E-mail:zcb@ccesd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技术进步、队伍建设和深化改革以及超前导向等问题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当好参谋。
  (二)研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理论、方法、技术,不断总结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推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
  (三)组织搜集、传递和介绍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理论发展、先进的管理办法、新的规范、规定、典型经验和项目信息,为会员做好信息服务。
  (四)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技术讲座、专题研究、学术讨论、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发挥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优势,促进承包单位之间的联合和协作。
  (六)组织和参加国际间项目管理理论与技术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展览以及出国考察等活动,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联合国内有关协会(团体),共同促进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
  (八)出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刊物和其它有关资料。
  (九)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提倡行业自律,并监督执行。
  (十)承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它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和相关行业组织或长期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协会的领导。
  (二)拥护分会的组织细则,执行分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三)自愿参加分会,按规定办理申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
  (二)秘书处初审;
  (三)会长会议审议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分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本分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分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分会的组织细则,执行分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分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分会工作,经常和分会保持联系,积极提供有关成果、经验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严格遵守分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的组织细则;
  (二)讨论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选分会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履行本组织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职能。分会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六条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专家顾问办公室、信息服务部、咨询培训部和项目管理技术研究部。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征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会长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名顾问和专家人选,经会长会议确定,并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协会拨款;
  (二)分会会费;
  (三)有关部门委托任务的经费拨款;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和会员的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会行政设置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分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决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细则应符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电话:010-64820655,传真:010-64820656、648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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